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6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7571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1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江归还原告严烨帆借款本息合计10万元,具体履行时间及方式: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8月止,于每月26日前各支付1500元;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7月止,于每月26日前各支付6500元;余款10500元于2022年8月26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陆江直接汇付至原告严烨帆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严烨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002004720048050)。二、双方约定,如果被告陆江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严烨帆有权就借款本息总额10万元未履行部分2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再无纠葛。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98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陆江负担,于2020年8月2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严烨帆。原告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