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玉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4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亭商初字第00813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恢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贵刚、蒋玉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85万元,截止2015年5月11日的利息13682.16元、罚息25943.87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龚贵刚、蒋玉萍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对被告龚贵刚、蒋玉萍,蒋国民、陆盐东所有的分别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刘垛居委会1幢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00883、000885号的房屋,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毓龙居委会1幢、2幢所有权证号为41003号的房屋拍卖、变卖6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用于实现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蒋国民、陆盐东在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龚贵刚、蒋玉萍追偿。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分行对上述抵押物受偿后,其未受清偿部分由被告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贵刚、蒋玉萍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被告龚贵刚、蒋玉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