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邮开民初字第0066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恢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106666元(利息从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顺延)合计906666元,被告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5月8日前结清本金80万元的所有尚欠利息,2014年7月8日前给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8月8日前给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9月8日前给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10月8日前给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10月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1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二、被告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用建筑墙体保温材料折抵应付还款及利息,建筑材料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品种由原告确定,价格按市场价执行。二、若被告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前款约定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违约金8万元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原告不予放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张留宏、张国祥对被告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其他无争议。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3或捺印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3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5元,由被告扬州鑫宏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