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1731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4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 500 000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7月7日的利息 1 517 917.33元,并以借款本金7 5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8125‰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众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钟金苟、邱冬兰、钟春苟、彭小梅、谢小云、邱平古、钟小敏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新余市众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钟金苟、邱冬兰、钟春苟、彭小梅、谢小云、邱平古、钟小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 346元,由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余市众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钟金苟、邱冬兰、钟春苟、彭小梅、谢小云、邱平古、钟小敏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502执43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7791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金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567565613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