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民终108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恢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3627976.59元、支付利息326630.12元,两项合计3954606.71元(2018年1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7.83%计算);三、原审被告钟春苟、原审被告邱冬兰、原审被告谢小云、原审被告钟金苟、原审被告钟细兰、原审被告彭小梅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33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3.88元,合计42983.88元由上诉人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审被告钟春苟、原审被告邱冬兰、原审被告谢小云、原审被告钟金苟、原审被告钟细兰、原审被告彭小梅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金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567565613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