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6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3民初4955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兴波、马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12.3%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6日;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12.3%×1.5从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戴志昭、刘红艳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蔡兴波、马静、戴志昭、刘红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6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