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5983号 |
案号 |
(2018)苏0104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兴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沙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