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5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5962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喜利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尚欠贷款本金1720万元,到期利息393121.21元(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止),并给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本金850万元,以年利率8.4825%计算;本金870万元,以年利率7.83%计算,期限均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如被告南通市喜利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上述义务及下述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对被告南通市喜利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本市南阳镇南阳村三组厂房(房产证号032443、049677、00147468)及土地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通市喜利得润滑设备有限公司、启东市大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喜利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南通市星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喜利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钱卫、张燕对被告南通市喜利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5上述第一项义务在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358元,依法减半收取63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6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市喜利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3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