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1287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美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丁明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