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县凯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0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21民初1421号
案号
(2019)辽1021执1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阳县凯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县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0万元、月利2分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辽阳县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县凯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5年5月11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厂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辽阳县刘二堡镇小张郎工业园的A1、A2座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辽阳县凯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8-30
发布时间
2019-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大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0215709290301
登记机关
辽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49栋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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