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2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4民初12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1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明权、盛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苏农市场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按揭房贷54174.83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16.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4.1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682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331.53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被告戴明权、盛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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