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12587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2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陆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丙昌借款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95元(原告张丙昌已预交),由被告陆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张丙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