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华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2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1018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19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华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10023.7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华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曹运莉、孙华廷、孙攀、冯遵玲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华富追偿。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孙华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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