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4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5512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625%,自2012年5月10日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25%,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袁杰、张言厂、朱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被告张国强、袁杰、张言厂、朱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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