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10107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3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解除桑协龙与陆飞于2020年4月11日通过微信签订的双s无纺布买卖合同。二、陆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桑协龙货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人民1290元(桑协龙已预交),由陆飞负担,桑协龙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陆飞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陆飞承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桑协龙。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