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31********8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刑初814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2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龙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10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龙立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田儒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龙波退赔人民币1585928元、被告人龙立伟退赔人民币681300元、被告人田儒选退赔人民币225192元,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追缴被告人龙波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800元、被告人龙立伟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龙波银行卡6张及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龙立伟oppo手机及华为手机各1部、被告人田儒选银行卡6张及华为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11(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