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4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4823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8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新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46473.5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46473.58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黄芳提供抵押的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源新村900幢405室的房地产按其抵押权顺位在最高额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海门市新蕾巾被有限责任公司、黄芳、黄汉州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与被告陆新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6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855元,合计9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54元,由被告陆新勇、新蕾公司、黄芳、黄汉州负担86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原告已预付的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6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