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武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2********4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6693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2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陶红归还陆武浩手机、汽车钥匙。2、陶红打陆武浩巴掌的事情,陆武浩不追究其责任。3、陶红要求陆武浩写的5万元欠条作废。4、……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如存在,被告尚欠原告借款金额为多少?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被告向从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和被告的银行卡流水,以及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有向被告进行交付借款的行为。第三,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受到原告逼迫而出具。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但是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4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根据被告的银行卡流水显示存入款项金额为9900元*3=29700元。其次,被告陆武浩在庭审中陈述未收到现金。第三,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加之部分存入银行卡中,部分交付现金,与情理不和,故原告提交的视频不足以认定其向被告交付了现金。第四,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微信转账6000元、支付宝转账1000元,应当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第五,2020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700元、2020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元,2020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的1000元,在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时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下,也应一并进行处理。综上,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金额应为29700元-6000元-1000元-1700元-500元+1000元=215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武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红归还借款本金21500元及从2020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陶红负担370元,被告陆武浩负担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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