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3********3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3民初16129号 |
案号 |
(2021)苏0583执恢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海燕、徐兴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向红借款36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6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9230元,由被告刘海燕、徐兴妹负担9230元。其中,原告施向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923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刘海燕、徐兴妹应当负担的923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0559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