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91刑初27号
案号
(2021)苏0691执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74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于晓娜900元、何建梅1840元。(上述所处罚金及责令退赔款,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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