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2********67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1民初3300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17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海华、周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家生借款本金1636332元及前期结欠利息146814元,并支付以163633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海华、周颖负担19000元,由原告龚家生负担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7受理费196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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