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桂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03********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刑初187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钱桂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钱增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艳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2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国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各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67054元返还各被害人(具体名单及数额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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