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国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泰曲民初字第0083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梅国平、赵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英勇借款233000元,并自2012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被告梅国平、赵云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梅国平、赵云兰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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