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01********5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刑初518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1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郑晓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韦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许林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6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郑晓煜、黄玮、韦维、许林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刘玲、杨晓飞、王瑞、李欢、李红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