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7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021刑初214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高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二、被告人侯新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被告人石海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高丹、侯新库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兆森经济损失人民币15502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兆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