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3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11民初2509号
案号
(2021)皖0311执8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孝春2016年6月25日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孝春2016年11月9日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葛明对被告姚其飞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四、驳回原告周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计4,621元,由原告周孝春负担621元,被告姚其飞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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