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2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26民初4355号 |
案号 |
(2021)苏0826执1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茹乃堂、李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涟水县黄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45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孙延来对被告茹乃堂、李建英所负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三、驳回原告涟水县黄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涟水县黄营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284元,由被告茹乃堂、李建英共同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帐号:623263610013386444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