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1********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刑初515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1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7)苏1183刑初178号判决中对罪犯6邰季祥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陈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陶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邰季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先行羁押的30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孔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六、被告人吴运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七、被告人陈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八、被告人朱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7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