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林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01********5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刑初518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1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郑晓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韦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许林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6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郑晓煜、黄玮、韦维、许林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刘玲、杨晓飞、王瑞、李欢、李红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