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嵇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3民初2938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波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11月的剩余利息为4100元,并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确认原告杨波对苏(2019)宁江不动产证明第00350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被告李丹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永欣大道3号永欣新寓海棠苑32幢206室)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嵇凯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款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李丹、嵇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039715245776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