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国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3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12民初5676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钢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支付利息227651.08元(计算至2018年1月4日),并从2018年1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扬州恒升女神车辆有限公司、黄国兴、胡艳、扬州众望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袁丁飞对上述判决事项承担连带保证5责任;三、被告扬州恒升女神车辆有限公司、黄国兴、胡艳、扬州众望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袁丁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钢城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0元,由被告扬州市钢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扬州市钢城物资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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