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卫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7001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卫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市伟盛车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2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丹阳市伟盛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25元,由原告丹阳市伟盛车业有限公司承担2325元,被告倪卫俊承担12800元(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