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211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3二、被告江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徐璐、杜剑锋定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江国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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