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2民初245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被告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思平2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蒋建华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