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军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7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执1766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恢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在编号为“3201012016001571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81219.64元;自同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二、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在编号为“3201012016001588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80904.12元;自同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三、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在编号为“3201012017000137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59968.04元;自同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四、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在编号为“3201012017000144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56503.77元;自同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对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兴化市周庄镇周郊村老兴泰公路南侧的房屋(详见编号为“兴抵字第20151120-1号”的村镇房屋他项权证)及位于兴化市周庄镇周郊村老兴泰路南侧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详见编号为“兴他项(2015)第245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汤军勤、闵秋明、陈学平、李小粉、陈学华、费扣红对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军勤、闵秋明、陈学平、李小粉、陈学华、费扣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行使上述第五、六项权利的总额以不超过被告江苏卡拉瑟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总额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240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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