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华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1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6223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2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单华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增东代偿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单华桃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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