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8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21民初2125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1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广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纪借款100万元;二、被告裴广志、安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洪纪欠款318,000元,二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被告裴广志负担7,375元,由被告安宁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