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6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1民初10002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3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沂市拓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沂市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款项840293.9元及利息(以8220219.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新沂市拓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沂市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高德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工业、刘停、房杰、谷艳侠、陈允柱对被告新沂市拓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新沂市拓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4元,由原告新沂市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201元,被告新沂市拓辰建材有限公司、新沂宁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高德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工业、刘停、房杰、谷艳侠、陈允柱共同负担12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9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