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红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黄民初字第0649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红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世宏借款计人民币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陆红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180元(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