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4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2302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红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丰县富利莱冲压件厂货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丰县富利莱冲压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2元(原告已预4交),由被告王红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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