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0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7073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志伟、张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36697.59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10日按年利率13.22840%计算;以136697.59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0日后按年利率19.8426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付的利息200元应予以扣除)。二、被告沙荣海、王凤亮、沙岐峰、沙锦会、苗育分、陈文广、沙志芳、沙志喜、汪庆祝、李学飞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沙志伟、张连军、沙荣海、王凤亮、沙岐峰、沙锦会、苗育分、陈文广、沙志芳、沙志喜、汪庆祝、李学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