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利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1********9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1339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3233670.06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233670.06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8%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0元。如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孙翠莲、吉远怀、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周建元、谢利华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9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翠莲、吉远怀、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周建元、谢利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29元,减半收取16814元,由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吉远怀、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周建元、谢利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62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