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4361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1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小飞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邢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