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7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658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金荣、周新华人民币900000元、给付二原告约定的损失4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4-二、被告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金荣、周新华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二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6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