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7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1997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1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克军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肖克军支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利息(截止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为18772.43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7025%计算)。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被告周国华、肖德元、肖文良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肖克军、周国华、肖德元、肖文良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6—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