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鑫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1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209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陆鑫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66268.4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息合计101626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海门市大红鹰酒店有限公司、陆鑫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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