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7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4民初6123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1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昕昕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42017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昕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被告承担826元,原告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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