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8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216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浩宇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的生活费共计31000元;二、被告史建军自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史浩宇生活费1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其中,2019年4月、5月原告的生活费共计2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2019年6月起原告的生活费每月1000元由被告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三、自2019年4月起原告史浩宇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史建军承担一半,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该医疗费由双方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结算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史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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