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7125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恢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东辰钻探设备有限公司和江阴东辰前景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5143972.02元并承担以5141556.2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48.5基点再加收40%计算的逾期罚息。二、江阴东辰钻探设备有限公司和江阴东辰前景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18999元。三、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阴东辰钻探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东辰钻探设备有限公司、江阴东辰前景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海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5502178458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动力芯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