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8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1民初6054号 |
案号 |
(2021)皖0321执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远县永利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6月20日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利息为73557.54元,以后罚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92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0二、被告唐福友、唐东东、怀远县桂山精米厂、唐桂山、张树美、怀远县永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葛少元、怀远县南新集粮油有限公司、陆夕文、侯广芳、陆云磊、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杨连明、顾萍、杨传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唐福友、唐东东、怀远县桂山精米厂、唐桂山、张树美、怀远县永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葛少元、怀远县南新集粮油有限公司、陆夕文、侯广芳、陆云磊、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杨连明、顾萍、杨传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怀远县永利粮油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88元,由被告怀远县永利粮油有限公司、唐福友、唐东东、怀远县桂山精米厂、唐桂山、张树美、怀远县永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葛少元、怀远县南新集粮油有限公司、陆夕文、侯广芳、陆云磊、安徽盛华粮油有限公司、杨连明、顾萍、杨传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连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3487124127 |
登记机关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镇杨圩村杨集组62号 |